结构性壁垒源于行业本身的特性,如巨大的规模经济效应(使新进入者难以达到有效规模)、关键资源的独家控制(如矿产权、专利技术)、高昂的沉没成本(如特定设备投资)。策略性壁垒则由在位垄断者主动设置,包括掠夺性定价(暂时将价格降至成本以下以驱逐或威慑对手)、过剩产能投资(向潜在进入者发出产能过剩、进入必亏的信号)、专利布局与品牌忠诚度培养等。贝恩在其开创性研究中系统分类了进入壁垒的来源及其对市场结构的影响。谢林则强调了在位企业通过策略性行为巩固壁垒的重要性。
市场失衡的代价与规制之途
垄断利润的获取,本质上是市场支配地位的非效率转化,其核心机制在于价格操控、产量限制、进入壁垒构筑、纵向整合杠杆以及潜在的创新抑制。这些策略使垄断企业得以持续收割远超竞争水平的超额收益,其代价则由消费者(承受更高价格、更少选择)、潜在竞争者(被排除市场之外)乃至整体经济(资源配置扭曲、创新活力受损)共同承担。哈伯格三角形所描绘的福利净损失,正是垄断权力对社会总剩余的持续侵蚀。这一市场权力的滥用非但未能促进效率提升,反而成为阻碍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结构性障碍。构建并完善反垄断法律体系与监管框架,对垄断企业的市场行为——特别是价格操纵、排他性策略与扼杀式并购——进行严格审查与约束,是维护市场健康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激发创新活力的关键所在。未来研究需更深入探究数字平台等新兴垄断形态的特殊性及其规制路径,为动态市场中的公平竞争提供更为精准的理论支撑与政策指引。唯有打破垄断权力的桎梏,市场竞争的活力与创新的源泉才能充分涌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