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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关于建筑面积的计算正确的是

根据《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 20 22及《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 20 13的最新规定,以下关于建筑面积的计算正确的是:

一、主体结构内阳台计算全面积

  • 规则:主体结构内的阳台无论是否封闭,均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则按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 依据:原规范以“主体结构内外”为判定界限,与封闭状态无关,新规范与房产测量规范衔接,但核心仍以结构位置为准。
  • 二、结构层高小于2.20m的建筑空间不计入面积

  • 规则:结构层高或净高不足2.20m的建筑空间(如坡屋顶、架空层、地下室局部区域等)不再按1/2面积计算,而是直接不计入建筑面积。
  • 例外:若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坡屋顶或场馆看台空间,仍按1/2面积计算。
  • 三、不计算建筑面积的情形

    以下情况明确不计入建筑面积:

    1. 无围护结构的建筑部件:如独立空调机搁板、无柱雨篷(宽度<2.10m)、装饰性幕墙等。

    以下关于建筑面积的计算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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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非功能性空间:露台、露天游泳池、屋顶水箱、装饰性结构构件、操作平台等。

    3. 特殊部件:窗台高差≥0.45m的凸(飘)窗、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消防专用钢楼梯等。

    四、地下室与半地下室的计算

  • 判定标准:以“室外设计地坪”为分界,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坪高度超过室内净高1/2的为地下室,应计算全面积(层高≥2.20m)或1/2面积(层高<2.20m)。
  • 特殊要求:半地下室需满足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坪高度超过净高1/3但不超过1/2。
  • 五、特殊部位的面积计算

    1. 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结构的按全面积计算;仅有围护设施的按底板投影面积的1/2计算。

    2. 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0.45m且结构净高≥2.10m时,按1/2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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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无柱雨篷:宽度≥2.10m的按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六、新旧规范的核心调整

    1. 计算方式:原规定“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调整为“自然层楼地面处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

    2. 层高限制:旧规范中结构层高<2.20m按1/2面积计算的情形,新规范中多数调整为不计入面积。

    3. 总建筑面积:明确包含地上和地下部分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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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结

    正确计算需结合最新规范GB55031-2022,尤其注意层高限制、阳台位置判定及不计入面积的条款。实际项目中需关注地方细则(如浙江省补充规定中对容积率面积的特殊要求),避免混淆新旧规则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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