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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中常设机构的概念是什么意思

核心定义:

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在另一国(来源国/东道国)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固定营业场所。它是国际税收协定(如OECD范本、UN范本)中一个核心且基础的概念,其核心目的在于划分跨国营业利润的征税权

为什么需要“常设机构”这个概念?

国际税收中常设机构的概念是什么意思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1. 避免双重征税: 跨国企业在不同国家开展业务,如果没有规则,其利润可能被居民国(企业总部所在国)和来源国(业务发生地所在国)同时征税。税收协定通过设定“常设机构”这个门槛,限制了来源国对非居民企业利润的征税权。

2. 平衡征税权: 它承认企业总部所在国(居民国)对企业全球利润拥有主要的征税权,但同时也赋予业务实质发生地所在国(来源国)对归属于其境内“常设机构”的那部分利润征税的权利。

3. 反避税: 防止企业通过在低税国设立空壳公司或进行其他安排,将利润从不征税或低税地区转移,从而逃避在高税率国家应缴纳的税款。常设机构标准要求企业在来源国有实质性的、持续性的商业存在才能被征税。

常设机构构成的关键要素:

国际税收中常设机构的概念是什么意思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根据主要的国际税收协定范本(OECD和UN),构成常设机构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营业场所”的存在:

指企业用于开展业务活动的物理空间或设施。这可以包括:

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但通常要求其存续时间超过一定期限(如OECD范本规定 12 个月,UN范本规定6个月)

关键点:这个场所必须是物理存在的、可识别的空间(不一定是企业拥有的,租赁的也可以)。

2. “固定性”:

指营业场所必须具有一定的持久性或稳定性。它不是临时性的、偶然的或流动的。

意味着该场所在一段可预见的时间内(通常需要超过协定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上述建筑工地)被企业支配和使用。

例如:一个在酒店房间临时办公几周的销售代表,通常不构成固定场所;但租用一年的办公室则构成。

3. 通过该固定场所进行“营业活动”:

企业必须实际通过这个固定场所开展其核心的、产生收入的经营活动(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除外)。

关键排除项: 税收协定通常明确规定,以下活动即使通过固定场所进行,只要仅限于此,则不构成常设机构:

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设施。

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

专为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

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者商品,或者搜集情报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

专为本企业进行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如广告、市场调研、信息提供等)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

专为以上活动的组合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前提是该组合整体仍具有准备性或辅助性性质)。

核心思想:如果该场所的活动仅仅是为企业整体经营提供支持,而非直接产生收入的核心业务本身,则不构成常设机构。例如,一个仓库如果仅用于存储企业自己的商品(辅助销售),不算;但如果该仓库同时用于分销和销售给客户(核心销售活动),则可能构成。

另一类重要的常设机构:代理人型常设机构

除了固定营业场所,还有一种重要的构成方式是通过非独立代理人

非独立代理人: 一个在来源国代表非居民企业行事的代理人(个人或公司),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则该非居民企业被视为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

该代理人有权以该非居民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在业务范围内),并且习惯性行使这种权力

该代理人不是独立代理人

独立代理人: 指在常规业务范围内代表多个委托人的代理人,其行为完全独立于所代理的非居民企业。一个经纪人、佣金代理人或其他独立地位的代理人,只要按常规进行其自身业务活动,则不构成被代理企业的常设机构。例如,一家独立的保险公司代理,代理多家保险公司销售保单,通常不构成其中任何一家保险公司的常设机构。

特别关注子公司: 如果一家子公司代表其母公司开展活动(如签订合同),且满足上述非独立代理人的条件,那么该母公司可能在该子公司所在国构成常设机构。判断子公司是否构成母公司的常设机构,关键在于其活动是否超出独立代理人的范围(即是否依赖母公司指令,习惯性以母公司名义签约)。

总结与意义:

门槛作用: 常设机构是来源国对非居民企业营业利润征税的门槛。只有当一个非居民企业在来源国构成常设机构时,来源国才有权对该企业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征税。

利润归属原则: 征税范围仅限于可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原则”或“引力原则”的有限应用)。这通常要求进行独立核算或按合理方法分摊。

实践重要性: 跨国企业在规划海外业务模式(如是否设立实体、选择何种形式、合同签订方式、供应链安排等)时,必须仔细评估其活动是否会在目标国构成常设机构,以避免意外的税务风险(补税、罚款、滞纳金)和合规负担。

协定差异: 不同国家之间的双边税收协定在常设机构的定义细节上(如建筑工地的期限、代理人条件、保险企业特殊规定等)可能存在差异,需要查阅具体协定。

简单来说,常设机构就像是在一个国家设立的“税务锚点”。如果一个外国公司在这个国家有了这样一个“锚点”(固定的地方或特定的代理人),并且通过它实实在在地做生意赚钱,那么这个国家就有权对这部分赚到的钱征税。 这个概念是国际税收规则中划分“谁有权对哪部分利润征税”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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