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五章“受教育者”的规定,学生主要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 平等受教育权
平等机会权: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教育法》第九条)(org_webpage_1)。特殊群体保障权:国家为少数民族、边远贫困地区、残疾人等群体提供教育扶持(《教育法》第十条)(org_webpage_1)。2. 参与教育教学活动权
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org_webpage_1)。3. 获得资助权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依法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等资助(《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org_webpage_1)。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但经济困难的儿童、青年提供多种形式资助(《教育法》第三十七条)(org_webpage_1)。4. 公正评价与证书获得权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org_webpage_1)。5. 申诉与诉讼权
对学校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或教师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讼(《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org_webpage_1)。6. 身心健康保护权
教育、体育、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完善体育、卫生设施,保护学生身心健康(《教育法》第四十四条)(org_webpage_1)。7. 特殊群体受教权(补充规定)
残疾学生:国家、社会、学校应为其提供适合身心特需的教育帮助(《教育法》第三十八条)(org_webpage_1)。未成年人犯: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应接受义务教育,经费由保障(《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一条)(org_webpage_10)。8. 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权利
免试就近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保障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org_webpage_10)。免费教育: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经费保障机制(《义务教育法》第二条)(org_webpage_10)。法律依据说明
以上权利主要源自《教育法》第五章(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org_webpage_1),部分涉及《义务教育法》的条款(如免费教育、就近入学)属于对基础教育阶段学生权利的细化(org_webpage_10)。若权利受侵犯,学生可通过申诉、诉讼或向教育行政部门举报等途径***(《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第八十一条)(org_webpage_1)。如需具体案例或执行细则,可参考教育部发布的配套规章及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