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乡人口流动加速,在校大学生群体的{68983{68983 20 21654c}2164e6}承包经营权问题日益凸显。当莘莘学子踏上求学之路,户籍迁离农村是否必然意味着土地权益的丧失?这一问题不仅关乎数十万农村大学生的切身利益,更折射出我国土地法律制度在城乡二元结构转型中的深层挑战。从法律条文到地方实践,从权利主体认定到权益实现路径,在校大学生的土地承包权问题交织着法理逻辑与现实需求的多重张力,亟需系统性梳理与回应。
法律赋权与主体资格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这意味着土地承包权的核心在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非职业或居住状态。对于在校大学生,只要其仍属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便依法享有承包权。
实践中,多地法规已明确将大学生纳入保护范围。如《山东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七条指出:“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属于“原户口在本村”的特殊群体,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户籍迁移影响。江苏省条例同样规定,原籍农村的在校学生,即使户口迁至学校,集体经济组织也不得收回其承包地。这些规定表明,法律层面否定了“升学即失地”的简单逻辑。
户籍迁移的权利冲突
现实中,户籍制度与土地权益的挂钩导致矛盾频发。许多地区在土地分配时以户籍为唯一标准,大学生入学时户籍迁至学校集体户,便被自动排除在承包主体之外。这种“***”操作忽视了经济依附的现实——绝大多数农村大学生仍依赖家庭经济支持,并未真正脱离农村生产关系。
更深层矛盾源于土地承包政策稳定性与人口动态变化的冲突。1999年推行的“承包期三十年不变”政策,虽保障了农民长期经营权,却使新增人口(包括户籍迁出的大学生)难以获得土地。部分已定居城市的毕业生却因政策僵化长期占有土地,导致“城市人占农地、农村新生代无地”的资源错配。这揭示出现行制度在平衡稳定与公平上的结构性缺陷。
成员资格认定的核心争议
破解矛盾的关键在于科学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国农业大学教授任大鹏指出,成员认定需综合三要素:户籍关系、稳定的权利义务关联、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在校大学生虽户籍迁移,但经济上仍依附农村家庭,其生存保障并未脱离土地,应保留成员身份。
当前法律对成员资格缺乏统一标准。有地方以户籍为唯一依据,也有地区要求履行集体义务,导致实践混乱。如部分地区在村规民约中规定“出嫁女或外迁学生自动丧失权益”,明显违背《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任何组织不得剥夺成员承包权”的强制性规定。对此,新实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八条特别强调: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等为由侵害权益,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盾牌。
权益实现的多元路径
对于在校大学生,土地承包权的实现可依托两大渠道:
1. 家庭承包权继承性保障:当大学生属于承包农户家庭成员时,其权益通过家庭承包户整体享有。《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确立的“以户为单位”的承包模式,使家庭成员平等享有土地权益。即使个别成员户籍迁出,只要农户承包关系存续,其受益权便不受影响。
2. 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2018年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创新性分离“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大学生可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通过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获取收益。江苏等地已建立土地流转市场,为远程参与农业生产提供便利。
值得注意的是,承包权的行使需遵守农业用途管制。如《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强调,承包经营权人从事农业生产时需“维持土地农业用途”,避免耕地非粮化、非农化倾向。
制度完善的迫切方向
解决大学生土地权益问题,需从三方面突破:
1. 明确成员资格动态机制:应建立“经济依附关系”为核心的成员认定标准。对于在校学生,只要其生活来源主要依赖农村家庭,即视为具备成员资格;而对已就业定居的毕业生,则应建立承包地退出机制。如山东省规定,毕业后有稳定非农职业者不再享有承包权,实现土地资源再分配。
2. 激活土地调整弹性空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允许集体经济组织保留机动地,用于新增人口分配。通过合理规划机动地比例(通常不超过5%),可为返乡大学生提供土地供给缓冲。
3. 强化司法救济途径: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十六条引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当集体决策侵害学生等群体权益时,检察机关可提出纠正建议。这为突破“村规民约自治陷阱”提供了制衡力量。
在校大学生的土地承包权问题,本质是城乡二元结构转型期权利再平衡的缩影。法律虽原则上确认其权利资格,但户籍迁移与传统村规仍构成现实障碍。未来改革需聚焦成员资格认定的法治化、规范化,在保障土地承包关系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建立弹性退出与补偿机制,避免“终身占有土地却脱离农业生产”的资源错配。
更深远的启示在于:土地不仅是生产资料,更是社会公平的载体。当乡村振兴呼唤青年返乡,唯有通过明晰的产权保障和包容性的制度设计,才能让农村大学生摆脱“进城失地、返乡无门”的困境,使土地权益成为连接学子与故土的纽带,而非割裂城乡的鸿沟。这既是法律制度的完善方向,更是城乡融合发展的必经之路。